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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字体:
昆明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12

    8月10日,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召开论证会,首次针对立法过程中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专题论证。针对《昆明市旅游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中“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将“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会专家展开讨论,民主立法。

    近95%的投诉针对旅行社、导游和购物

    昆明旅游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去年,昆明市旅游投诉中心接听电话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46.3%,受理投诉案件数量上升134.2%。在有效投诉案件中,投诉旅行社的占比55.1%,投诉导游的占比18.2%,投诉购物的占比22.1%,三项合计已占到投诉总量的94.9%。

    分析游客对旅行社和导游的投诉发现,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强迫购物、胁迫购物、购物退货等与购物相关联的问题,占比在73%以上。此外,由购物引发的旅行社和导游降低服务质量、语言挖苦讽刺、擅自改变行程、延长购物时间、欺骗胁迫购物、质价不符、价格虚高、以次充好等问题仍是游客投诉的重点内容,而这些问题都与部分旅行社利用媒体和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胁迫游客购物获取高额回扣弥补团费差价,从而实现企业盈利有着密切的联系。

    调查发现,有的旅行社采取阴阳合同、真假账目等多种手段逃避监管,有些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甚至与游客串通,在合同中标注虚假价格,旅游者重价格轻质量的偏好仍没有改观。有的旅行社甚至以政府补贴、旅游返券等各种名义在客源地或通过网络等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使得游客在参团时真假难辨、无法识别。此外,对旅游行程中退团设置重重障碍,严重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也造成大量的旅游纠纷投诉。旅游购物店在30日无理由退货问题上设置障碍变相抵制,也增加了游客退货手续和成本,因退货渠道不畅、退货难引起的重复投诉的问题仍然突出。据了解,因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未得到严格执行,组团社与地接社委托接待过程中,及地接社执行过程中因变更行程引起的投诉问题在服务质量投诉中依然占比较大。

    扭转“零负团费”模式需公平的市场环境

    与会专家提出,长期以来,旅行社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依赖的弱势地位,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经营模式已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并对旅游者、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为扭转旅行社这一扭曲的经营模式,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应对订立合同阶段的行为进行规范

    “市场中‘低报价、高回扣’的非法经营模式最关键的一环就是旅行社利用虚假信息,诱骗顾客签约。”参会专家直言。该专家认为,《修订草案》中要求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者“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这就是对旅行社发出虚假要约的行为作出了规制。此外,修订草案中对合同订立后履行约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不得不按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诱骗顾客改变合同内容,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付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专家同时提出:“要杜绝‘不平等合同’的存在,还应对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订立合同阶段的行为进行规范,禁止其在签约过程中诱骗顾客,确保消费者能获得充分可靠的消息,使消费者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在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

    与会代表还提出,要规范旅游市场,关键在于规范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时,也要引导消费者在遇到旅行社有价格欺诈或不合理定价行为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权。

资讯录入:昆明康辉    责任编辑:昆明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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